831(b)专属自保保险公司亦称“微型自保公司”,对符合某些风险资格的公司而言,是有利的风险融资工具。除了确保必要的保险覆盖范围外,自保成员保留承保利润,仅对投资收入纳税,以加速积累盈余。
然而,一些受控制的程序已经因为滥用该系统而受到来自美国国税局越来越多的审查。公司应该在任命自保经理和项目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831(b):受国税局审查的有效工具
大约从1986年开始,作为美国税收改革的一部分,美国国税局法典第831(b)条被确立。美国国税局的这一规定原本是为了让中西部地区兴起的小型互助保险公司受益,这些公司大多以农业为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明显,一些受控制的经理利用这些合法的小保险公司作为非法避税的场所。美国国税局(IRS)在其2015年的“12大税收欺诈”名单上增加了831起,并实施了新的指导方针和报告变化,以遏制滥用。该机构还警告说,它将开始积极打击罪犯。
正如承诺的那样,美国国税局(IRS)确定了几家大型831(b)“发起人”,并开始对这些“自保经理”进行审计。这些发起人已经编制了数百份831(b)保单,所有保险程序都相同,每个保费都在831(b)保费起付额度上。此外,每个程序的结构设计都使得向自保公司报告的索赔很少或没有。
美国国税局认定,出于联邦税收的目的,这些自保公司中有许多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资格。随后,自保所有者受到了重大的税收惩罚。
美国国税局关注的一个具体领域是,利用风险池实现必要的风险分散,从而使被保险人符合联邦所得税的保险公司资格。风险池本质上是一种再保险结构,允许参与者将其部分风险重新注入风险池,并最终从代表第三方风险的其他参与者中重新分出一部分保费。这种第三方风险允许每个参与者实现必要的风险分散,最终使他们能够获得对831(b)自保公司的优惠税收待遇。
类似于多少自保项目顾问设计831 (b)自保以避免索赔,他们也设计了许多风险池,使得风险池只承保高度超额风险,其中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或者被保险人正在向风险池重新投保,而在风险池中索赔的可能性很小。美国国税局关注风险池,因为如果它能够证明一个潜在的风险池是无效的,没有在风险池参与者中适当地分配风险,那么它就可以有效地赢得每831(b)自保公司参与该风险池的案件。
经国内税务局审查合格的831家
专属自保计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通过承保那些在索赔发生时可能导致收益波动的关键业务风险,为组织的底线提供保护,而不是避免索赔或避免支付所欠税款。这些程序的设计应针对每个客户独特的业务风险,并成为其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的一部分。
考虑设立专属自保的公司应与经验丰富的团队合作,确保风险管理和风险融资结构的有效性。专属自保管理团队应研究公司的风险状况,以识别那些保险不足、无法投保或在商业市场定价不足的风险。利用风险评估结果,团队应该为公司开发专门的专属计划。
如果专属自保计划包括使用风险池,公司应询问专属自保团队如何通过该风险池对风险进行再保险,以及这些风险是否有效。风险池的结构应是这样的:提供第一美元承保(即,在没有自付额的情况下承保的指定金额的损失)和过度保护层(即,超出基本保险承保范围的额外保护)的组合,以防赔偿巨额灾难性费用。
公司应该询问他们的下属团队他们使用的资源,以确定风险池是否正常运行并提供适当的风险分配。这些调查的一部分还应包括询问池的历史损失率,如果该损失率在历史上一直处于或非常接近于0%,这可能表明池缺乏适当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