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的出现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它源于传统保险市场无法满足企业对特定风险覆盖需求。它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相互保险公司和共保公司兴起的时期,然而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随着离岸金融市场兴起而得到快速成长。由于税收优惠,自保公司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持续繁荣。80年代后期,由于商业责任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自保公司再度掀起产新一轮的增长热潮。今天,全球自保公司数量已达6876家,远超过传统商业保险公司数量;保费收入占全球财产险保费10%。随着非传统风险转移技术的不断完善,自保公司已成为与传统商业保险互补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重要工具。
国际上最早的自保公司可以追溯到1800年的新英格兰纺织制造公司,考虑到当时火灾保险费率过高,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成立了一家集团自保公司,以自我保险的方式承保企业风险。20世纪20年代,在英属根西岛和卢森堡就已经存在融合了相互保险和共保的特性的、我们现在所称之为自保的概念。当时市场已经开始运营一些非常简单的风险自留操作模式。
世界上出现的第一家具有现代自保公司特征的纯自保公司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杨斯敦。扬斯敦是美国俄亥俄州东北部重工业城市,美国四大钢铁城市之一。自1802年开始利用附近的铁矿和木炭发展炼铁业,后因阿勒格尼煤田的开发,利用焦炭和米萨比铁矿石发展了大规模钢铁工业。1900年,本地工业家乔治·D.威克和詹姆斯·A·坎贝尔组织成立了扬斯敦板管公司(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mpany),并因此发展成为全美国大型钢铁集团,曾于1931年试图收购伯利恒钢铁公司成为全国第二大钢铁公司。扬斯敦钢铁、煤碳和铁矿业的发展,吸引了来自威尔士,德国、爱尔兰、东欧,意大利、希腊、黎巴嫩、以色列和叙利亚等地的大量移民,使当地变成一个动荡的移民城市,当地的马宏宁(Mahoning)谷甚至成为三K党活动中心。
杨斯敦板管公司成立之初就陷入与工会的斗争之中,由于杨斯敦板管公司管理层一直坚持强硬的拒绝与工会妥协态度,公司与工会之间的斗争持续了数十年时间。工会经常组织的罢工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著名的罢工活动包括,1916年工会组织的罢工,出现纵火事件导致部分杨斯敦地区发生大面积火灾。1937年,当地工会联合组织发起了著名的“小钢罢工”,罢工中出现暴力冲突造成2人死亡,42人受伤。“小钢罢工”成为美国劳工运动的历史转折点。1950年代初期,正值美国朝鲜战争时间,工会再次提出增加工资并与公司发生冲突,工会向当时美国总统杜鲁门施压并签署法令,由国家出面收购杨斯敦板管公司。但公司向美国高等法院提出抗辨,美国高等法院最终否决了总统的法令。
杨斯敦板管公司经营动荡的现状导致其很难以较低的价格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公司聘请具有丰富保险经验的保险代理人佛来德·马蒂·雷斯(Frederic Mylett Reiss)为其策划保险解决方案。雷斯于1935年,帮助杨斯敦板管公司设立了马宏宁保险公司(Mahoning Insurance Company),以单亲自保模式设立,通过一张全险种保单仅向其母公司杨斯敦板管公司提供保险,伦敦劳合社向马宏宁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杨斯敦板管公司在当地拥有大量的煤矿和铁矿等钢铁原材料,公司高管间习惯昵称这些矿山为自有矿山(Captive Mines),雷斯因此在所创立的保险公司名称前加上Captive一词,后译为自保。
在20世纪60年代前,自保业务并未大规模发展并形成一种潮流和趋势。雷斯从自身经验出发认为这种自保模式是有效的,并希望将它向世界推广,但并未得到杨斯敦板管公司决策层的支持和当时市场的认可。直到1960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百慕大群岛律师比尔·凯姆普(Bill Kempe),通过交流,意识到自保公司如果设在百慕大这样的免税环境下,可有效帮助企业降低成本。1962年,他在百慕大律师事务所Conyers Drill & Pearman 帮助下,开始在百慕大组建第一家自保管理公司-国际风险管理集团,这标志着现代自保业的正式起步。到60年代末期,自保公司数量超过100家。
在此之后的数十年,自保业虽然在国际资本市场仍不起眼,但已开始逐步积累越来越多的资本。由于盈利只有在汇回本国时才需要纳税,在免税政策下,管理良好的大型自保公司获得持续盈利。
20世纪70年代,国际保险业遭遇严峻的市场环境,自保业逐渐开始在市场流行并获得了快速发展。这是由于财产保险业自身发展周期规律,受灾害损失影响,保险资本供给和产品价格会发生周期性波动。在这一时期,产品责任险、医疗疏忽责任险等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导致劳工补偿和责任险费率大幅上涨,受此影响,数百家自保公司在此期间成立。至1980年,全球自保公司数量已超过1000家。
70年代中期,国际大型跨国企业开始主动接受并大量发展自保公司,1966年,佳达(Guy Carpenter)设立国际再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2300万美元(相当于今天10亿美元),世界许多石油供应通过百慕大自保公司进行交易。1985年,ACE和XL分别在开曼群岛设立自保公司,并在巴巴多斯(Barbardos)和百慕大(Bermuda)设立分支机构,至2011年,其注册资本由开始的7.5亿美元增加到350亿美元。
80年代后期,全球责任保险市场出现承保能力和供给不足,世界再度出现自保公司增长高潮。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考虑设立自保公司的好处,自保公司数量得到快速增加。在此期间,为服务中小自保企业的需要,自保中介服务业得到快速成长,自保管理专家、律师 、会计师和其他相关职业也在全球自保注册地得到发展。
随着国际自保业的繁荣,自保注册地也随之得到快速发展。逐渐在伦敦和纽约形成交易中心和市场,因保险业持续交易需要,在伦敦和纽约闭市期间,一些特殊风险转移到百慕大进行交易。百慕大于是成为全球最大的自保注册地,其他的离岸金融中心如加勒比沿岸地区的开曼群岛(Cayman)、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巴巴多斯(Barbados)、安圭拉(Anguilla),以及欧洲的根西岛(Guernsey)、卢森堡(Luxembourg) 等也逐渐兴起与之竞争,并成为世界主要自保公司聚集地。自90年代,远东地区的新加坡和香港开始成为自保注册地。
美国逐渐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自保市场和自保业的领导者,1972年科罗拉多成为美国第一家接受自保公司注册的州,80年代中期,美国佛蒙特州和夏威夷也成为自保注册地。截至目前已有34个州成为自保注册地,其中2015年新增加4个州。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税务局开始质疑自保公司是否应具有保险公司地位以及其所收到保费能否扣减税收,美国税务局依据“经济集团理论”,提出关于“保险”的应至少包括以下属性:一是风险转移功能,即风险应从一家公司转移至另一家不相关公司;二是风险分散属性,即风险应分散至足够数量的主体。依据这一理论,自保公司仅承保集团内部企业,因此风险仍存在于集团内部,不符合保险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属性。经过数十年的法庭辩论,美国法院最终判定当自保公司承保集团内姊妹公司或承保第三方业务比例超过30%时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到20世纪90年代,自保业已保险业流行并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产业,1998年,即使是自保公司的主要反对者,伦敦劳埃德委员会也批准在劳埃德开展自保业务。自保业成为企业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
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1年美国安然倒闭和9.11事件后,1/3的美国财产保险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在影响财产保险供给的同时,进一步刺激了自保公司的发展。至2001年,全球自保公司数量达到4560家,自保公司承保保费达到250亿美元,其中分给全球再保险市场保费为80亿美元,投资资产达到1380亿美元。至2003年全球自保公司保费收入达300亿美元,至2007年全球自保公司数量已超过5000家。至2010 年,全球非寿险商业险保费约为6000 亿美元,自保保险保费约为550 亿美元,自保公司保费约占全球商业保险业务的10%左右。
目前,绝大多数大公司均拥有自己的自保公司。《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中的80%公司设立了自保公司,大公司设立自保公司中的70%为单亲公司。中小型企业主要采用集合母公司或隔离壳自保公司的组织形式。
自保公司主要来源于欧美国家公司,美国成为自保公司的主要市场。从所有权比例看,美国自保公司占59%,欧洲公司占25%,加拿大占3%,其他国家占13%。其中,美国5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 0 %拥有自保公司;瑞典5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 0 %拥有自保公司;英国2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8 0 %拥有自保公司;法国2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1 0 %拥有自保公司;德国2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5 %拥有自保公司;意大利1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5 %拥有自保公司。
受经济、保险市场、文化和监管等因素影响,亚洲自保市场发展缓慢。虽然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已发展成为国际自保注册地,但主要注册公司也来源于澳大利亚等欧美国家。这是由于大多数亚州国家工资水平低,亚洲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低费率等因素,导致成本因素并未成为推动企业在海外设立自保的主要动力;许多国家保险市场由几家大公司主导,这些公司不愿意替自保公司成为出面公司;较为严格监管政策也不利于自保公司的发展。
自保市场与传统商业保险市场具有一定互补效应。20世纪80年代中期,普通商业保险市场价格高企,刺激了自保公司数量大幅增加。1994年,欧洲保险市场大幅放松市场监管,自保公司数量开始减少;2000年以后,随着自保市场快速发展而传统商业保险市场增速明显放缓。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税务局开始质疑自保公司是否应具有保险公司地位以及其所收到保费能否扣减税收,美国税务局依据“经济集团理论”,提出关于“保险”的应至少包括以下属性:一是风险转移功能,即风险应从一家公司转移至另一家不相关公司;二是风险分散属性,即风险应分散至足够数量的主体。依据这一理论,自保公司仅承保集团内部企业,因此风险仍存在于集团内部,不符合保险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属性。经过数十年的法庭辩论,美国法院最终判定当自保公司承保集团内姊妹公司或承保第三方业务比例超过30%时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到20世纪90年代,自保业已保险业流行并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产业,1998年,即使是自保公司的主要反对者,伦敦劳埃德委员会也批准在劳埃德开展自保业务。自保业成为企业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
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1年美国安然倒闭和9.11事件后,1/3的美国财产保险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在影响财产保险供给的同时,进一步刺激了自保公司的发展。至2001年,全球自保公司数量达到4560家,自保公司承保保费达到250亿美元,其中分给全球再保险市场保费为80亿美元,投资资产达到1380亿美元。至2003年全球自保公司保费收入达300亿美元,至2007年全球自保公司数量已超过5000家。至2010 年,全球非寿险商业险保费约为6000 亿美元,自保保险保费约为550 亿美元,自保公司保费约占全球商业保险业务的10%左右。
目前,绝大多数大公司均拥有自己的自保公司。《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中的80%公司设立了自保公司,大公司设立自保公司中的70%为单亲公司。中小型企业主要采用集合母公司或隔离壳自保公司的组织形式。
自保公司主要来源于欧美国家公司,美国成为自保公司的主要市场。从所有权比例看,美国自保公司占59%,欧洲公司占25%,加拿大占3%,其他国家占13%。其中,美国5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 0 %拥有自保公司;瑞典5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 0 %拥有自保公司;英国2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8 0 %拥有自保公司;法国2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1 0 %拥有自保公司;德国2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5 %拥有自保公司;意大利1 0 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5 %拥有自保公司。
受经济、保险市场、文化和监管等因素影响,亚洲自保市场发展缓慢。虽然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已发展成为国际自保注册地,但主要注册公司也来源于澳大利亚等欧美国家。这是由于大多数亚州国家工资水平低,亚洲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低费率等因素,导致成本因素并未成为推动企业在海外设立自保的主要动力;许多国家保险市场由几家大公司主导,这些公司不愿意替自保公司成为出面公司;较为严格监管政策也不利于自保公司的发展。
自保市场与传统商业保险市场具有一定互补效应。20世纪80年代中期,普通商业保险市场价格高企,刺激了自保公司数量大幅增加。1994年,欧洲保险市场大幅放松市场监管,自保公司数量开始减少;2000年以后,随着自保市场快速发展而传统商业保险市场增速明显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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