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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保险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典型实践

2017年05月13日

作者:管理员

        “一带一路”无疑是本世纪,最激动人心,也是最具挑战的“世纪工程”,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带一路”的重要思想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内涵深刻,且源远流长,它是人类在与各种风险的长期抗争中,在追求自身发展与繁荣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更凝聚了东方传统文化中“和合共生”的思想精髓。因此,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推动“一带一路”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是利益共同体,要实现和维护共同利益,前提是管理共同风险。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诉求是解决风险问题。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认识到作为单一的个体是难以对抗、抵御和承受风险,人类需要团结起来,通过一种互助机制,构建一个风险管理共同体,共同抵御风险,分担损失。保险,正是这种思想的具体体现与典型实践。当前,在全面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时,同样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因此,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形式,保险,应全面并深刻地参与和融入,成为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助力,这既是责无旁贷,更是使命必然。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全方位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日前,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行业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保障需求和融资需求,不断创新保险产品服务,努力使保险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

  一) 认识“一带一路”风险特征是前提和关键

  从目前情况看,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等纲领性文件的推动下,沿线国家高度重视,各个行业和企业纷纷行动,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战略行动中,呈现出热情高,行动快,项目多,投入大的特点。但与此同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风险管理和保险重视不够,特别是缺乏对风险和保险意识的宣导和普及,缺乏对风险转移与保险安排的顶层设计和刚性要求,而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对风险,尤其是风险特殊性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首先,从地理区位上看,“一带一路”是自然灾害风险暴露相对集中的地区,台风、洪水和地震是这一地区的主要灾害,同时,由于风险意识和抗灾能力相对薄弱,灾害导致的损失往往相对较大。研究表明:亚洲地区在过去20年中,因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4350亿美元,受灾人口达16亿,占到全球巨灾损失的六成。亚太地区遭遇巨灾的风险系数是北美的9倍,更是欧洲的67倍。

  其次,从总体上看,“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0 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范围广,情况差异大,且复杂。这些国家和地区,国际地缘位置重要、资源优势明显,历来是大国博弈的焦点区域,“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势必对这一地区的既有格局产生影响,甚至可能挑战既得利益。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宗教林立,各区域之间历史遗留问题多,地缘政治风险相对较大。

  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属于新兴市场,经济和金融体系相对脆弱,容易受制于人,系统性风险较大,承受和化解风险的空间相对小。具体表现为经济规模相对小,产业结构单一,主要依靠出口相对单一的大宗商品,因此,经济的对外依存度相对较高,国际市场需求变化、汇率波动,甚至是航运价格变化均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和不良贷款等,也是这些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风险。

  第四,由于历史的原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制建设总体相对滞后,特别是市场经济,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健全,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导致市场秩序相对不规范,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有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少数国家政权更迭频繁,更加剧了这种情况。

  第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属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因此,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宗教传统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重要影响。就宗教而言,全球三大宗教在这一地区均有广泛存在,特别是伊斯兰教和佛教。宗教在稳定社会的同时,派别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给社会带来的动荡和风险。此外,文化的差异也会给贸易、投资和人员交往带来影响,需要高度重视。

  第六,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多元化复杂的国际社会环境,“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些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相对较差,尤其是存在一些代表各方利益的反政府武装、极端势力和恐怖势力、团伙武装、部落部族武装、私人武装,包括社会刑事犯罪,有组织犯罪等问题。这些均给“一带一路”战略,特别是贸易和投资带来较大的威胁。

  二) 服务“一带一路”需要全新理念、模式和能力

  “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诉求是“交而通”,即通过加强沿线国家的交往、交流和交换,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交”,首先,是加大各种交流力度,特是通过传统的国际贸易,实现互通有无。其次,是改善交流和贸易的条件,特别是铁路和港口设施,这是“通”的基础。由此可见,贸易和投资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关键所在,而投资,特别是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是重中之重。研究预测2015年至2030年间,“一带一路”地区的基础设施缺口将达到20万亿美元。“20万亿美元”无疑是巨大的挑战,但比资金缺口更大的挑战是:如何营造一个投资安全和风险保障的制度体系,因为,在全球流动性过剩的大背景下,缺的往往不是资金,而是投资安全和保障。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能够,更应当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一带一路”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与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服务过程中,既要关注传统业务、产品和服务,更要创新理念,探索新模式,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服务。就具体而言,海上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等固然重要,但“一揽子保险”模式更重要,即真正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优势,为“一带一路”的项目和企业提供类似“投资风险保险”的整体风险解决方案,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和企业的后顾之忧。但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它挑战的是保险业的能力。

  首先,保险业要认识到服务“一带一路”不应是一种静态思维,而应当与行业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坚持“保险业姓保”,更好地服务社会,与增强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紧密联系。其次,保险业要认识到“一带一路”需要更加专业化和高水平的服务,没有金刚钻,就揽不了瓷器活。因此,全面导入“减量管理”的理念,提升行业能力,特别是国际化环境下的风险管理与服务能力刻不容缓。第三,“一带一路”的基本理念是共创新型合作模式,就保险而言,需要在国家、企业和保险行业三个层面构建新型合作模式,为此,建议由我国倡导设立“‘一带一路’保险高峰论坛”,加强与沿线国家保险业的交流和联系,围绕构建“一带一路”保险新型合作模式,定期沟通,交换信息,分享经验,加强合作。

  在“一带一路”项目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过程中“国别风险”是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高度重视“国别风险”管理,尤其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在“国家”和“行业”两个维度的风险识别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保险业在服务“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应关注相关成果的利用,有效控制国家风险暴露。此外,要借助各种国际和亚洲保险组织和交流平台,建立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包括“‘一带一路’保险联盟”、“亚洲投资保险基金”、“亚洲巨灾保险基金”和“‘一带一路’共保体”等,同时,与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相辅相成,构建“一带一路”金融风险管理的新型合作模式。

  三) 全面理解并实践“走出去”是当务之急

  “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和推动下,保险业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以及面向未来的战略眼光,全面参与并融入到国家战略中,一方面是统筹做好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顶层设计,从行业层面整体推进;另一方面是在产品、资金、机构、人才等领域协同发力,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的渗透度和覆盖面。但与此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行业对于“走出去”的困难和挑战仍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理性和科学的参与“一带一路”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一拥而上,却无功而返,不仅不能很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还可能给自身的经营带来隐患。为此,保险业在参与“一带一路”,特别是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要更加科学理性,求真务实,关键要回答好三个问题:

  一是什么是“走出去”。“走出去”并不是一个简单和有形的概念,设机构和派人,包括搭建境外服务网络,固然是“走出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肯定不是“走出去”的全部。就我国保险企业而言,构建国际视野,培养高端人才,打造全球能力,才是“走出去”的根本诉求。同时,无论是“一带一路”,还是“走出去”均不是简单的“外出”。我国许多地区均属于“一带一路”的范畴,这些地区及其延伸同样是“一带一路”的服务范围。此外,在国内同样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如为外派劳务人员提供保障,为出口贸易提供信用保险。因此,保险业一定要克服一个认识误区,即只有到国外设机构,提供保险,才是服务“一带一路”和“走出去”。

  二是为什么要“走出去”。这是行业能否很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前提和关键。客观讲,一些保险企业“走出去”指导思想是模糊、混乱,甚至是错误的。有的是简单地以响应国家和行业号召为由,更有少数是以“别人都走出去了”为由。这种思想指导下的“走出去”,无疑是盲目的,也有违初衷。首先,可以肯定,不是所有保险企业都能够,或需要“走出去”的。“一带一路”的保险需求虽大,但也相对有限,特别是初期,过多的保险企业“走出去”势必导致局部的供大于求,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竞争。其次,立足国内,立足既有业务和客户,同样可以服务“一带一路”,实现“走出去”,除了为国内“一带一路”核心区和节点城市以及“走出去”企业提供服务,还可以为到中国来投资“一带一路”的外国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此外,也可以通过再保险和共保等方式间接参与。

  三是怎么“走出去”。在国外设机构,固然是“走出去”最直接的方式,但设机构,特别是确保这些机构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并非易事。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一些保险企业的“走出去”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险企业,也包括检验机构、公估公司和律师行的合作是重要基础,同时,基于合作的参股模式,不失为一种与时俱进的选择,也更符合“一带一路”共建共享的理念。此外,加强“一带一路”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十分重要,通过监管合作,能够为行业合作和跨境经营奠定基础,营造环境。再者,我国保险企业还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一带一路”重大投资项目,这既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又能够提高保险业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

  最后,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责任重大,同时,更要深刻认识到责任担当,不仅要有全新的理念,更要有全新的能力。为此,保险业要在“共商、共建和共享”理念指导下,以构建“风险管理命运共同体”为载体,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服务。


作者简介:王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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