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克强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8年,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其中就专门提到“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
对此,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教授许闲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这展示了中国保险市场继续保持对外开放的姿态,并付诸实际行动,证明了我国保险市场深入开放的坦诚态度和决心。
“此前,对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限制较为严格。”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院保险副主任朱俊生认为,“提出放开经营范围限制,则意味着外资经纪公司将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对于引入外资经纪公司的经营经验,加强内资与外资保险公司的合作,完善保险经纪人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允许上述公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许闲进一步认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实际上是政府一直在推动的工作,从2013年上海自贸区设立的时候,政府就开始强调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进驻自贸区和开展业务。保险经纪市场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对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而言更为有利。这一举措实际上也是一项利民举措,未来中国保险消费者,尤其是中小企业与个人,也能够享受到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性服务。
2006年12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显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并且,在《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中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资产规模须超过2亿美元。
朱俊生认为,能够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其经营时间相对较长、经验比较丰富、具有良好声誉,且已经达到一定规模。这样的公司有扩展海外业务的诉求,也具有相应的实力,有利于其经营理念、技术和经验外溢。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7年年初,保险业深化对外开放的信号频频释放。
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推进包括证券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的时间表与路线图;10月,党的十九大也提及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随后,保险业深度开放的拟定时间表公布。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公开表示,在保险领域,中方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目前,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7家外资保险公司,下设各级分支机构1800多家,世界500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进入了中国市场,完善了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局面。外资保险机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从入世之初不足1%增长到2016年末的5.19%。截至2017年7月末,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0022.50亿元。
此外,在2017年9月保监会召开的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保险业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下一步,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提升中国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机构吸引力。一是对于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专业业务领域,参与保险业经营的新模式,支持其参与国家和保险业的各项改革,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对于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通过引入更多优秀的境外保险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来源:中国经营网 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