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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谈保险精算制度的发展与比较

2018年02月25日

作者:管理员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方向是建立多层次、资源配置更合理、财务更加可持续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而这需要精算技术的支持。

  国际上社保精算立法有成功的典范。美国早在1939年8月通过《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正式将精算制度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通过立法来保障精算报告制度的执行,保证财务可持续性。例如,社会保障法案201(c)对精算报告进行了规范;1903(k)对社保管理机构的总精算师进行了规定。

  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具有结构性强、覆盖面广、稳定性高的特点,并且对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要求很高。因此,德国社会保险法案中还做了相关规定以保证数据获取的及时性。例如,《社会法典》第4卷第67条至第79条规定了保险承担机构应制作关于其业务状况和财务核算结果,并将其提交给联邦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以保证联邦劳动与社会事务部统计数据能及时更新。

  希腊在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精算理念也颇为先进,但是由于缺乏立法授权,精算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因此,希腊社会保险体系在建立之初就面临着严重的结构性问题。由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三方协商机制,用无节制的财政补贴代替精算,摧毁了社保制度的预算约束机制,导致养老金赤字高达财政赤字的50%,最终拖累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精算职能部门的设置体现独立性。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精算部门内置于社会保障机构之中,如美国和德国。美国社会保障精算办公室从属于美国社会保障署(SSA),为美国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所管理的退休和生存保险以及残障保险等项目提供精算分析与政策建议。二是精算部门独立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独立进行精算分析,发布精算报告,如加拿大和英国。加拿大总精算师办公室虽然在行政上隶属于加拿大审慎监管局,但从职能上看二者相互独立。加拿大总精算师办公室定期发布加拿大养老保险精算报告,对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老年保障计划(OSA)以及加拿大学生贷款计划的未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预测。英国政府精算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独立的,每五年发表《国民保险基金五年评估报告》,确保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和稳健性。

  在各国社会保险体系发展历程中,将精算机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取得共识,并逐步落实到立法层面、制度层面和组织机构层面。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虽有专业的精算师参与,但尚未在法律上明确界定精算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权利及职责。我国自2013年以来已开始着手社会保险精算立法的工作,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是如何令社会保险精算理念、精算立法和精算机构相互配合,形成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精算制度。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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