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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手规范保险机构境外融资 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

2018年02月13日

作者:管理员

        为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近日,保监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手规范保险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投资快速增长,已跻身世界投资大国行列,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比如,在境外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业务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了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板,增强境外投资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严格遵循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切实防控境外投融资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建设。

  《通知》明确,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据了解,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通知》中“特殊目的公司”,是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有效规范保险机构融资行为,切实防范融资风险,是《通知》的重要原则。同时,在加强业务管理要求和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方面,《通知》提出了新措施。”上述负责人表示,新措施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通过专用账户委托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境外投资托管人须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实施投资运作监督。二是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险机构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三是增加事前报告机制。《通知》补齐短板,增加了事前报告管理机制,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四是细化风险管控措施。保险机构应对内保外贷融入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选择具有完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突发性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五是明确禁止行为。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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