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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因侨兴案一年不得开展保证保险新业务

2018年01月11日

作者:管理员

        监管部门对于侨兴违约债一案中最后一个涉案机构的处罚尘埃落定。

        1月11日下午,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对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商财险处以了121万元的罚款,此外,责令浙商财险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据澎湃新闻了解,本次“敲打”正是针对此前浙商财险在侨兴私募债中违规提供保证保险的处罚。

        侨兴债违约案始于2016年12月,当时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的2家公司在“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该私募债由浙商财险提供保证保险,但该公司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最终,事情以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承担了赔偿责任收尾。

        根据保监会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商财险在侨兴债一案中出具的保函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额均为5.73亿元,但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了《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而这两次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的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此外,在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

        同时,保监会指出,浙商财险聘任了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公司内控管理也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

        对此,保监会对浙商财险相关人员作出警告罚款,此外,对浙商财险警告并总计罚款121万,同时暂停其保证保险新业务一年。拆分来看,就浙商财险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保监会对其罚款3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浙商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保监会对其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浙商财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保监会对其罚款30万元。此外,浙商财险还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这“两宗罪”被罚款10万元和1万元。

        对于保险机构在侨兴债一案中所承担的角色,多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尽管中小财险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多少存在“把关不严、规模至上”的心态,但保险公司其保障功能不可忽略,浙商财险在侨兴债一案中最终也承担了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在侨兴债爆发不久之后,保监会就公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资质、合作对象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信息管理上,保监会首次提出要将开办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与司法系统、民政系统、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信息对接。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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