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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11月16日

作者:管理员

        “健康中国”战略加速推进,商业健康险在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在积极参与健康管理服务。不过,其中一些经营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昨日,保监会下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10多年前的相关办法进行修订。上证报记者对比发现,商业健康险有望迎来机构和产品上的扩容,同时还将引入费率浮动机制,以期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健康险阵营迎扩容

  目前市场上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始于2006年。然而,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医疗技术变革等背景下,健康险的市场定位和职责迎来巨变,配套的监管规定也在酝酿中。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首先,商业健康险阵营将迎来新面孔。从定义上来看,在因健康原因发生给付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行为发生给付。具体到产品上,除涵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之外,健康险新增了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

  其次,在经营主体上,除了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外,养老保险公司将加入健康险业务阵营。不过,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上述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事业部。该事业部除配备具有健康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外,还要新增医学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健康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

  险企拥有浮动定价权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保险公司可以对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也可进行费率调整。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当前,影响健康险赔付的因素越来越多,如人口老龄化、年龄结构变化、医疗技术变革等,这些因素导致定价具有不确定性,费率浮动可让产品价格跟风险更加匹配,有利于保险公司掌控经营成本、规避逆向选择风险。

  不过,为了避免出现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进行费率浮动;长期健康险产品费率调整需要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并重新向监管部门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划定健康险中健康管理服务成本

  目前,对健康险公司而言,“健康保险+健康管理”成为标配。这不仅促进居民改善健康状况,还可增加与投保人的交互、降低产品赔付率。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新增了“健康管理与医保合作”章节,明确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监管鼓励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肯定管理式医疗模式在中国的探索,将迎来健康管理服务和管理式医疗的春天。”平安健康险医保事业部总经理李馨表示。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首次提及健康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费用成本,规定健康管理分摊入净保险费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20%。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为了更充分体现保险保障与风险化解功能,征求意见稿还显示,医疗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同时,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发挥作为医患关系的第三方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纠纷问题。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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