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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下美国市场轿车保险杠的变迁

2016年02月01日

作者:管理员

        汽车保险杠的作用就是减轻汽车在碰撞中造成伤害,早期的汽车保险杠都是金属制成且独立于车身之外,这样和车身有一个缓冲的空间。随着20世纪40年代流线造型轿车的发展,汽车保险杠的造型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最终在50年代后期时,美国轿车的金属保险杠已经和车身融为一体了。  
  和车身融为一体的金属保险杠也带来了其他问题, 它在发生碰撞中的缓冲作用可以忽略不计了,即使是小的碰撞也会造成车身以及车上部件的损伤,带来的结果是汽车维修费用的上扬,这样保险公司的利益就受到了影响。在这个背景下,美国的保险业开始实施影响力,推行新的法规来提升保险杠的技术标准,减少事故中对车辆的损害,降低修车的费用。
  在 1971 年,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发布了联邦机动车辆 No.215 号安全标准,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规范轿车保险杠设计的技术标准。这个法规要求当轿车以 8 km/h 向前行驶或 4 km/h 倒车行驶发生碰撞时,轿车的前大灯和燃料系统部件不能受到损坏,也禁止了尾灯以及后保险杠的一体化设计。
  1972 年 10 月,美国国会颁布了机动车信息和成本节约法案(MVICS),要求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颁布的保险杠标准能切实可行地减少消费者的修车费用。法案中考虑的因素包括实施的成本和收益、保险费用和法律收费标准以及给消费者节约的时间和带来的不便等等。

  新的标准和法案实施后, 让美国市场上市的 1973 年款车型保险杠开始发生变化,一些车采用了弹性橡胶保险杠,而一些车采用了更复杂的油气缓冲器设计。随后出台的 1974 年轿车前后保险杠标准更上一层楼,要求车辆在 8 km/h 的速度发生碰撞时不损坏汽车的大灯、安全设备和发动机,这意味着轿车的长度会更长以及更吸能的前后保险杠。
  这还不算完,更新的标准在 1976 年出台。在成本节约法案(MVICS)和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 No.215 号的框架下,汽车保险杠标准脱离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 49CFR571 而以美国联邦法规 49 CFR 581为基准,分为“第一阶段标准”和“第二阶段标准”两个阶段,1979 年款美规车上采用了“第一阶段”标准,1980 年款车型上则采用要求更高的“第二阶段”标准,“第二阶段”标准要求汽车在低速碰撞时“零损害”……
  从 1973 年到 1982 年,美国的法规和标准让美规轿车保险杠变得更突兀,它们都配备着笨重、巨大的保险杠,也让一些原来很漂亮的车变得很奇怪。美国汽车公司的 1974 款 Matador 双门运动车甚至还装备了独立式保险杠。 而法国雪铁龙 SM 轿车由于原始设计的原因,无法安装符合美国法规的保险杠而黯然退出了美国汽车市场。

  保险杠安全标准的提升减少了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害并降低了修车费用,但是,很多人认为它除了增加了消费成本之外并没有任何好处(当然汽车制造商除外),降低保险杠成本成为美国社会的一个主流声音。1981 年里根当选美国总统,他落实他对选民的承诺,监管部门开始使用成本效益分析以减少消费者的负担,这影响到了 1982 年 NHTSA 保险杠技术标准的制定。在这个新标准中,对于 1983款轿车前保险杠的要求从可以承受 8 km/h 的速度碰撞降低到 4 km/h,能承受角碰撞测试速度从5 km/h 降低到 2 km/h。
  这 样,美规 轿车的保险 杠 外 观 恢 复了常态。1986 年,消费者联盟请求 NHTSA 重新采用“第二阶段”保险杠技术标准。但是在 1990 年,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做出决定,拒绝了这一请求。

来源:搜狐汽车 201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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